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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博客上挨骂 提起民事诉讼找业主算账

2010年10月12日 10:42字号:T |T

博客上“挨骂”开发商找业主算账

先是追究业主诽谤罪刑事责任之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失均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 被业主在博客上“指责”后,房地产商先是试图追究业主诽谤罪的刑事责任,之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失。

记者今天获悉,目前刑事案件部分房地产商已经撤诉,民事诉讼请求也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2009年5月19日,通州区某小区业主龚某在博客上发表题为《天理何在——小区物业如此嚣张》的日志,其内容主要涉及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业委会成立、空中花园及小区内其他共有部分被拆改、安装“强辐射发射塔”、物业与业主冲突等。

原文中有三处提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乔某的名字,并指责其“私自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中花园挪用”、“指使施工民工对业主动粗”、“现在的物业只知道赚钱,素质偏差”。

乔某称,龚某在博客中捏造、虚构莫须有的问题,诋毁自己的人格和名誉,恶意诽谤自己是通州区的地痞流氓,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名誉,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

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证费2420元,精神损害40000元。

龚某辩称,博客上的文章只是转载,并非自己所写,该文章针对的也只是物业公司。其次,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合格,未经业主同意安装发射塔及2009年富河园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纠集他人殴打业主等均为事实。再次,被告的博客仅在被告亲友之间流传,浏览人次不超过10人。

法院审理

个人名誉与公司并不等同

法院了解到,2010年2月9日乔某曾到法院对龚某提起刑事自诉,告其犯有诽谤罪,后申请撤诉。期间,龚某删除了博客。该日志共被浏览53人次,评论11次。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被告发表的日志系转载,且主要针对小区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原告虽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但其个人名誉与公司并不等同。

同时,乔某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因龚某行为造成其名誉实际受损、社会评价降低。

此外,龚某的日志系发表在其相对私密的个人博客上,在乔某提起刑事自诉后已及时删除,未广泛传播,故乔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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