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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0]33号)

2010年10月13日 11:37字号:T |T

保监罚〔2010〕33号

当事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当事人:罗京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经查,2010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股份)网站(www.e-chinalife.com)“产品中心>电话销售保险>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页面存在以下误导性内容:“选择20万基本保额的国寿鸿康(A款)保险计划,选择按月存款,月存560元,存10 年,孙小姐即可得到以下保险利益:1、存款10年,额外附赠10年保障,保障期间长达20年。”

上述事实,有自国寿股份网站下载打印页面内容、对罗京辰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2009)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国寿股份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国寿股份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罗京辰作为国寿股份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是对上述网站页面出现误导性内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罗京辰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万达广场分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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