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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管扩权搞反了方向

2010年10月14日 09:30字号:T |T

日前,四川就扩大城管处罚权条例草案进行听证,草案中拟为城管新增国土、水利渔业和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处罚权。该项草案遭到了绝大多数代表的反对,一名代表表示:“城管的权力已经够大了,近年全国各地屡屡曝出城管打人的新闻,原因之一就是执法者的权力过大。”(10月13日《人民日报》)

城管建制于1990年代,起初只是管管“游商”、摊贩,发展到后来,成了中国城市职责最宽泛的公权机构,管理范围包括十三四个方面、近300项职能集于一身。城管暴力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形象很差。

要规范城管执法,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城管该管什么。因为同政府原有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城管部门执法时常常是有时“缺位”,有时“越位”。在城管职责已经过多过滥的前提下,还为其扩权,无疑是搞反了立法的方向。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也会导致绝对的暴力冲动。可以看出,规范城管执法的关键之处,是要制约城管手中的权力:不仅要完善城管的内部制约机制,也要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足够的司法空间,将城管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倘若城管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赋予其更多的处罚权力,其执法乱象不仅不会得到遏制,甚至还可能会变本加厉。

可以看出,提供更高级的防护装备、赋予城管公务员编制、与警察联合执法等改革建议,其本质其实都是为城管“扩权”。这样的城管建议无疑都是错误的。只会使城管们拥有更多的底气与武力,使城管的执法权力继续膨胀,从而导致更多执法暴力。

对城管处罚权进行立法,对改变过去“多家管、多家都不管”的现象,对改变城管“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对改变城管执法缺乏法律支持、执法难的现状,无疑都是有好处的。但对城管处罚权进行立法,只是明确“城管是什么,城管做什么”的第一步。要使城管彻底摘除“黑帽”,要实现“执法型城管”向“服务型城管”的转变,要使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与弱势群体利益达到平衡,出台《城市管理法》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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