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日,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市区23家会员酒店联合发表声明:从2007年元旦起,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穴酒和饮料?雪进店就餐。对此,温州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表示此举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劝导”他们尽快废止“谢绝自带酒水”行规。但遗憾的是,直到昨天,温州市区大部分酒店还是坚决执行了该行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23家酒店联手“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另外,这一行规也与《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的“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规定完全相悖。
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的告示属于一种单方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因其内容显失公平故属于无效条款。
其三,依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等。而“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涉嫌“价格串通”。
在法治社会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规。显然,作为行业组织所制定的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依据的行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更不得对抗法律。尤其是涉及消费者权益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法律,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作为消费者,眼下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政府部门惟有高举法律的利剑,方能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法治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