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国内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透明度不高的问题,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2日起实施。
有助于保障投保人权益
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监管体系,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在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除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透明度不高,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
而近年来,保险信息披露一直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重点推荐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使用的监管手段,也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经合组织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理念。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市场纪律有效性的基础条件。要达到透明度要求,必须确保所公布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全面性、可测量性和连贯性。因此,中国保监会在前一个时期积极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订此《办法》。
《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披露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七方面的内容。
同时,《办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时间。一是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三是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互联网网站。
对财务信息披露详细规定
其中,在保险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披露方面,《办法》更是做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此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出台后,将更加有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在购买一些与保险公司利润挂钩的保险产品后,更容易得到保险公司相关的信息,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有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