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饶某通过互联网聚赌,日前被金寨县法院判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8年10月,饶某经人介绍认识孟某(另案处理),孟某让饶某开设计算机网络赌博,并成为其“下线”。去年11月初,饶某租用某宾馆201房间,购置计算机、大屏幕彩电等作案工具,利用孟某从合肥人周某(女)处获取的计算机赌博软件“百家乐”的网址、账号和密码,先后组织20余人(次)参与赌博,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间持续20余天,共接受投注130余万元。
周某从中获取投注人输钱百分之十五的“返点钱”,其中的百分之十“返还”给孟某;被告人饶某按投注总额的千分之六抽取“洗码费”,并按投注人赢钱的百分之五抽取“水钱”。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向周某追缴赌资22万元,向饶某追缴赌资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