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累犯之名会遭到重判,便在原审期间冒用他人姓名,接受法制教育后,在服刑期间坦白了冒名和累犯的事实。日前,台州椒江区法院经再审后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今年36岁的易某是江西省万载县人,2002年因盗窃罪被路桥区法院判刑,2005年刑满释放。2007年,易某涉嫌抢劫罪被捕,为了不被法院重判,便冒用其胞弟姓名故意隐瞒自己的累犯身份,椒江区法院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易某被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后,通过监狱的法制教育,明白了冒名一事将给其胞弟的人生带来污点。于是他主动向监狱坦白交代了冒名服刑和累犯的事实,并请求从宽处理。
椒江区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易某到案后,在侦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均冒用他人姓名隐瞒累犯事实,导致公诉机关根据其冒用的姓名指控起诉,造成原审判决认定其主体身份和量刑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易某故意冒用他人姓名隐瞒累犯事实,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报告冒名和累犯的事实,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
据此,椒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上述改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