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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工具要抢劫 构成“犯罪预备”

2010年10月16日 10:03字号:T |T
核心提示:几人尚未对刘某行抢,梁新和梁易成的同伙就因抢劫被抓获,据其提供的线索,梁易成和梁新二人也被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新和被告梁易成经预谋后,准备作案工具,并尾随被害人伺机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17岁的梁易成与同乡在东丽欲施抢劫,因参与物色目标、购买扳手准备作案,该少年以抢劫罪获判有期徒刑两年,被处罚金1000元。

今年32岁的梁新和17岁的梁易成都来自河北献县。2008年4月10日,两人和一名同伙(另案处理)经预谋驾驶摩托车来到东丽区军粮城某银行营业所门口,欲实施抢劫。梁易成携带铜质锥子冲入银行寻找抢劫目标,梁新在银行外接应。一个小时以后,被害人刘某取款57000元离开银行时,梁易成打电话通知了在门外等候的同伙梁新。三人尾随刘某至军粮城苗街村某五金店,刘某进店后,梁新和梁易成也进店买了一把扳手后离去。

几人尚未对刘某行抢,梁新和梁易成的同伙就因抢劫被抓获,据其提供的线索,梁易成和梁新二人也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新和被告梁易成经预谋后,准备作案工具,并尾随被害人伺机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梁易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梁新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2000元;判处梁易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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