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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16日 10:27字号:T |T

  日前,家住江西省遂川县草林乡的驾驶员谢学群和惠安县东园镇锦峰村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黄紫煌,怎么也没料到自己驾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除经济赔偿外,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福建省尚属首例。

  10月16日14时33分,在惠安县307县道15km+300m(张坂仑前路段)处,谢学群驾驶严重超载的中型货车,由百崎往杏田方向行驶,当行至肇事路段,左转弯时与李元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重伤1人,轻伤2人的后果。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谢学群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元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乘客王某云、王某珠不负事故责任。目前,3名伤者医疗费高达2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之规定:“以严重超载驾的”,驾驶员谢学群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002年6月29日11时许,在惠安县百崎乡里春村水泥路段,驾驶员黄紫煌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百崎往东园方向行驶,当行至肇事地段时,与郭钦云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钦云受重伤的后果的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郭钦云无条件报案,而黄紫煌未受伤有条件报案却未及时报案,使事故现场被破坏,致使责任无法认定。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明知是无牌无证的机车而驾驶的”,黄紫煌以牵涉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乾谢学群和黄紫煌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首起因“涉嫌严重超载驾驶的”及“明知是无牌无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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