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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 , 离犯罪并不遥远

2010年10月16日 10:08字号:T |T
核心提示: 生活中遇到各种矛盾难免,当一方认为受到伤害后,往往口出恶语,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法律提倡、要求人们理性、冷静,冲动情绪是驱使人们做出过当行为的魔鬼。威胁,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泄愤手段,人们并不十分在意,其实它与犯罪并不遥远。

生活中遇到各种矛盾难免,当一方认为受到伤害后,往往口出恶语,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法律提倡、要求人们理性、冷静,冲动情绪是驱使人们做出过当行为的魔鬼。 威胁,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泄愤手段,人们并不十分在意,其实它与犯罪并不遥远。

——编辑手记

新闻

生活中人们因琐事产生矛盾,常听到被惹怒的一方大呼大叫:“我要杀了你”等泄愤语言,甚至采取威胁手段侵犯他人。对此,多数人认为是一时气急失语或行动过激,并不放在心上。然而,江苏南京一男子因家庭矛盾写下遗书,声称要杀人泄愤并采取了威胁手段,被检方提起公诉。

两条短信惹是非

11年前,湖北40岁的李贵富与南京19岁的女孩儿王涓相识,二人一直同居并生有一子。两人由于年龄悬殊,生活中总是吵吵闹闹。

2009年5月的一天,王涓的手机接到短信后没电了,她拿起李贵富的手机给对方回了短信后并未删除短信内容。“什么事儿这么急急忙忙?”有点儿猜疑的李贵富查看手机后,认为王涓向其公司老板发送了两条暧昧短信,勃然大怒的李贵富一把揪住王涓要其坦白所谓“奸情”。

王涓解释,两条短信是一个小姐妹发来的,她觉得很好玩便转发给了老板。

然而,不管王涓如何解释,李贵富就是不相信:“怪不得天天和我吵闹,原来你看中了比我有钱、年轻的老板!”自此,两人原本就有隔阂的日子矛盾加剧,每天下班见面,李贵富总要盘问王涓,导致夫妻吵闹。一日,王涓因无法忍受负气离家出走了。

遗书中宣称“杀人”

起初,李贵富认为王涓是一时生气离家,一旦消气便会回来,可她连续一周毫无音讯。李贵富向王涓的同事打探得知,王涓一周前已经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李贵富慌了神儿,开始满世界找人,均没有王涓的消息。

他向王涓父亲询问,对方也正在为寻找女儿四处打听。但李贵富并不相信王涓父亲的回答,认为王涓出走后肯定和其父亲有联系。

2009年6月5日晚,李贵富在王涓父亲家吃晚饭时,对其说道:“你是怎么教育女儿的,她背叛我搞婚外情,现在竟然还离家出走!”言语间李贵富走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一边磨刀,一边喃喃自语说:“我今天把你们都杀了……”王涓一家人虽然对他的举动十分吃惊,但考虑到这些日子其心情太差,以为只是说说气话发泄一下,并未放在心上。

饭后,李贵富回到房间写下一封遗书,表示憎恨王涓公司老板,憎恨王涓父亲没有管教好女儿,他准备和公司老板、王涓父亲一起赴黄泉路……

写完遗书,李贵富把王涓父亲单独拉到屋外,希望其把王涓找回来,王涓父亲表示并不知女儿下落。李贵富掐着老人的脖子把他带到僻静处,以杀人相威胁,逼其说出王涓下落。王涓父亲再三申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女儿身在何处,李贵富才将手松开。

王涓的哥哥发现父亲不见了,担心李贵富一时冲动干出傻事,连忙给他手机打电话,李贵富接听电话后说了一通气话:“他被我杀了……”王涓的哥哥迅速报警。

回来后的李贵富怒气未消,手持菜刀走出家门,扬言要找王涓公司老板算账。

警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王涓父亲并未受到伤害,但警方不敢大意,留在屋里等李贵富回来。次日凌晨,在河边转了几圈冷静下来的李贵富拎着菜刀准备回屋睡觉,被守候的警方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了遗书。

是气话还是犯罪

2009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李贵富犯故意杀人罪,将其公诉至法院。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贵富辩解:自己磨刀、写遗书,目的是吓唬王涓父亲,逼对方说出女儿下落,并不想真正实施;遗书中所述要杀王涓公司老板也是一时的气话,因为毕竟没有老板勾引王涓的证据,自己绝对不会无故杀人。

李贵富的辩护律师认为:李贵富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只能说明他有犯意表示,而我国刑法不追究犯意表示者的刑事责任

李贵富将王涓父亲带到偏僻处,威逼其交出女儿,当得知对方确实不知道王涓下落时,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侵害行为,而是当场将老人放了。

李贵富遗书所述要杀害王涓公司老板,其同样没有实施,他拎菜刀出门,在河边转了转待心情平静后返回。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贵富的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起意,而是实实在在的故意杀人行为。被告人书写遗书证明有犯罪动机,磨刀证明其在准备犯罪工具,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老板的住处)没有完成犯罪计划,属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未遂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可减轻处罚。

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贵富为了杀人而写下遗书,并准备作案工具,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贵富有期徒刑三年。

(文中人物为化名)

观点

刑法中的“犯意”、“预备”和“未遂”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李贵富犯罪未遂,而辩护人认为只是犯意表示,法院却认定是犯罪预备,这三者究竟有何区别?

犯意

南京大学刑法学专家接受采访时说,所谓犯意是指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思想表露。犯意表示是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

我国刑法摒弃“思想犯罪”,认为只有犯意表示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我国刑法不认为犯意表示为犯罪,不会对犯意表示加以处罚。

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预备犯,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如果实施预备行为的犯罪人行为、情节十分恶劣,法院在量刑时也可以考虑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所指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依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说明犯罪未遂不是不负刑事责任,而是在明确情况后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预备与未遂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二者区别的标志为是否“着手”实施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专家认为,本案李贵富写好遗书,准备好杀人工具,已经不是犯意表示,而是开始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尽管他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吓唬人,但他的行为已经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符合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这一行为是犯罪预备。

故意杀人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几种犯罪之一。依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起点刑期是3年以上,法院判处李贵富3年有期徒刑是考虑他在预备状态,采取了在量刑幅度之内的最低刑罚。

专家说,人们在发生矛盾时,荷尔蒙处于兴奋状态,会丧失理性地说出一些杀人、放火、投毒等狠话、气话,如果这些狠话、气话仅仅停留在言语上还没什么,可一旦将这些话付诸于行动来“吓唬人”,便可能触犯刑律。因为犯罪预备也是一种犯罪形态,尤其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大多是一种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一旦着手准备便应认定为犯罪,因为谁也不知道其行为结果到底是吓人还是正在实施,一旦实施将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和损失。

链接

犯罪预备的特征

案例一

被告人李恭元先后从他人手中购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法制造的发票伺机出售牟利,后经举报被抓获。

检察机关认定,李恭元的行为构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预备)、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犯罪预备),将此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将涉案发票藏匿于住处伺机出售,因被民警查获,其行为应认定已着手实施犯罪,应认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所犯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发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鉴于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所犯罪减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9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与王某途经成都转车时,身上现金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便商量去抢劫。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二人支吾半天,手中的刀被发现,众人将二人扭送派出所。

法院认为,张某、王某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张某、王某敲门进入的行为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针对作为抢劫犯罪对象的财物或者人身,即没有直接着手实施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属于抢劫中的预备阶段,减轻处罚。

案例三

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同居。王某为达到与周某结婚的目的,与周某共同商量谋害其丈夫。王某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某趁丈夫吃饭时,把毒药放入碗内,将丈夫毒死。周某虽同意并已把王某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考虑会把孩子毒死,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行为。后周某揭发了王某上述行为。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因其未进入犯罪实施阶段;周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其自动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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