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5岁的丁某家住甘井子区,他曾在某中介公司工作过,前老板2岁多女儿小米(化名)所在的幼儿园有规定,如果家长有事要提前接孩子,必须提前打电话通知幼儿园老师,接完孩子后,再由班主任给家长挂电话落实一下。
2009年12月2日10时,经预谋的丁某给小米所在的幼儿园打电话,自称小米的叔叔,家中有事,由他提前接小米。由于幼儿园没有打电话核实此事,11时30分,丁某将小米领走。在丁某带孩子离开后,幼儿园的一名工作人员才想起给家长挂电话核实,小米家长接到电话,意识到孩子有危险并报警。
丁某把小米接到自己家中后,给小米父亲发手机短信,欲勒索268万元,结果多输入一个0,成为勒索2680万元,他还威胁小米的父亲为了孩子的安全不许报警等。由于涉及幼童人质安全,并且勒索数额巨大,警方高度重视此案,开始采取多种手段侦查此案。
当天17时许,丁某母亲回到家中,发现一个陌生女童,母亲怀疑儿子做了不好的事,质问丁某是怎么回事,丁某让母亲别管闲事,母亲正言相告儿子不要做犯法的事,是谁的孩子赶快给送回去。
丁母随后带着儿子还有小米乘出租车来到小米家的居民楼下,将小米放下告诉她一会儿有人接。丁某随后给小米爸爸发短信,告诉孩子已在他家楼下了。片刻后,丁某又发短信询问接着孩子没有?此时,老板派亲属接到了小米并通知了警方。
丁某母亲知道儿子没有说实话,叫来了丁某的姑姑,在一家饭店吃晚饭时,丁某在亲属的劝说下说了实话,亲人们告诉他赶快投案自首,丁某在准备投案时,警察赶到将他抓获。
沙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绑架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丁某认罪。丁某的委托律师提出,丁某的犯罪金额为268万元。丁某为犯罪中止,且为自首,他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深,且为初犯,犯罪手段一般,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丁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并且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丁某被减轻处罚。4月12日沙区法院一审判决丁某犯绑架罪,判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