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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胆量,还敢抢劫?

2010年10月16日 10:26字号:T |T
核心提示:两个光棍汉为了弄点不使劲的钱花,四年来几乎每晚都结伙伺机抢劫,但因各种原因至今没有成功一次,2010年8月14日当两人身带凶器又伺机作案时,被山东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巡逻民警察觉并将其抓获。两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两个光棍汉为了弄点不使劲的钱花,四年来几乎每晚都结伙伺机抢劫,但因各种原因至今没有成功一次,2010年8月14日当两人身带凶器又伺机作案时,被山东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巡逻民警察觉并将其抓获。两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据其村里人有两个50多岁的妇女叙述,两人虽好吃懒做,但心眼都不坏,而且胆小,从来没见他们跟人吵过架、打过仗,也没见他们做过坏事。http://www.dffy.com/fazhixinwen/zhif/201008/20100814182919.htm

说实话,见多了形形色色的犯罪,一般的犯罪故事真得引不起我的关注。

不过,这个案件让我很感慨,就这胆量,还敢推抢劫?

当然,我们在嘲笑这两个小胆子的抢劫犯罪分子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

这从理论上讲,到底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啊?

犯罪未遂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样,都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使犯罪被阻却在实行阶段的某一点上,没有继续发展下去。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上的意愿。

如果虽存在妨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其犯罪行为,而是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主观意愿主动停止犯罪的,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通常,我们把犯罪中止理解为“能达目的而不欲”,但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分清是否“能达目的”,也就是说在客观障碍和主观放弃之间难以分清谁主谁次,这就要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犯罪形态。

一般认为,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但没实施应构成犯罪中止而不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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