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 每年重阳佳节到来时,按照传统,常进行祭祖和推行敬老活动,以展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今年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西城法院针对老年人遗嘱问题进行了调研。
自古以来,遗嘱在我国一直是个敏感话题,许多人到了年老之后都没有订立遗嘱的习惯,由此也时常引发子女对于遗产的纷争,并导致家庭不睦。近年来,关于分家析产的诉讼增长很快,为了避免子女因为遗产问题出现纷争,人们也逐渐开始重视老年人的遗嘱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缺乏关于遗嘱方面的法律知识,对于遗嘱的认识上也存在一些误解,经常出现所立遗嘱存在瑕疵或者无效的情况,由此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并可能留下后患,引发新的纠纷。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大量关于遗嘱继承、遗赠纠纷方面的案件,通过分析发现我国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主要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一是嘱制作的过程不够严谨,遗嘱的形式不够规范。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遗嘱在制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自书和代书混杂在一起,有的缺少见证人,有的书写存在错误等,上述情况的存在容易导致子女或有关人员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有些老年人还同时制作多份内容相互冲突的遗嘱,导致相关人员对相关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二是遗嘱的内容不够公开,遗嘱公布的时间较晚。出于种种考虑因素,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老年人都不愿意在生前公布遗嘱存在的事实,遗嘱的制作过程也相对比较隐蔽。虽然这样有其道理,但也时常出现一方子女甚至各方子女对遗嘱事项毫不知情,容易致使一方子女以订立遗嘱时其不在场或未参与为由,否认遗嘱的效力。
三是遗嘱处分的事物超出了权限或者不够明确。许多老年人因为缺乏法律方面知识,订立遗嘱时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经常出现,还有的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都会导致遗嘱的部分无效甚至全部无效。此外,还有许多老年人订立的遗嘱本身内容就不够明确,过于笼统,在实践中不具备操作性。
四是未能根据现实变化修改遗嘱或者遗嘱所附条件尚未成就,致使遗嘱日后难以履行。遗嘱订立后,往往会发生许多新的变化或事件,导致原有遗嘱的部分内容无法实现,如遗嘱涉及的房屋格局在遗嘱完成后发生新变化,如进行了装修、翻建或者被拆迁等。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修改遗嘱有关内容,将导致遗嘱的实现受到障碍。还有遗嘱所附条件尚未生效,如遗嘱中规定了被继承人所有房产出售后金额的分配方案,但该房产尚未出售,致使遗嘱无法执行。
事实上,订立遗嘱是一项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老年人应当树立对于自己所有财产享有充分权利的意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确立自己财产归谁所有,而不必受到子女或他人的不当干涉。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利益,确保老年人的意愿能够最终得到实现,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注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老年人应当在自己思维清楚的时候及早订立遗嘱,以保证内容合法有效。许多老年人经常在到了身体出现严重疾病时或者临终时,才想起订立遗嘱,此时往往会出现神志不清或者思维混乱情形,甚至已经无力订立遗嘱,导致遗嘱订立失败或无效。其次,尽量少对遗嘱内容进行改动,最好采用自书的方式订立遗嘱,尽可能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并适当地公开遗嘱相关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订立公证遗嘱,通过上述措施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最后,还要注意所订立遗嘱的合法性,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道德原则。遗嘱的内容要完整具体,字迹要清晰容易辨认,不要处分了无权处分或者法律禁止处分的财产,如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定要首先排除属于配偶财产的部分,还要注意不要剥夺了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