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九江镇村民朱济棠摩托车搭客,被交警罚1千元。他坚持自己“在乡镇公路上自食其力用摩托车搭客,没有违法”,将交通局告上法庭。一审判他胜诉。二审法官维持原判,但因其“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要求交通局重做行政处理。结果是增加罚款至5千元。(5月27日《环球时报》)
在这一事件中,村民朱济棠用摩托车搭客的行为,虽然法院的判决前后有矛盾,但二审及之后的两次审理判决均认为其已涉嫌非法营运,这说明他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但这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们的疑惑在于:为什么同一个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个部门却做出了前后差别如此巨大的处罚?
“合法伤害权”最早是由学者著名吴思在其所著的《潜规则》里提出来的。所谓“合法伤害权“,就是说有些人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他可以做主的范围内,利用冠冕堂皇的理由给其治下的他人以伤害。通俗一点讲,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击报复”,但这种“打击报复”都是在合法的名义之下进行的。“合法伤害权”不是个正式的名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谁有这样的权力,但在现实中,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
对某个具体的违法行为,应该在哪个处罚区间内进行处罚,自然有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但在某个特定的处罚区间内,则是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发挥空间。处罚是就高还是就低,除了部分地跟受罚者的违法因素有关,剩下的就全看执法者如何拿捏了。像佛山市交通局这样,对同一违法行为,前后罚款数额相差数倍,而且罚款数额的增加是在自己被对方告上法庭并败诉之后作出的,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在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是在恶意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对对方造成“合法伤害”。
对于年收入不到两万的朱济棠来说,5000元的罚款对他造成的伤害必然巨大的。这意味着他三个月的辛苦付之东流。对交通局来说,只是大笔一挥的事,对于朱济棠来说,却是实实在在的痛,而这种伤害,却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的。朱济棠一定会“长记性”,以后再也不敢跟交通局叫板了。但这样的处罚,他会心服口服吗?
要减少执法者滥用“合法伤害权”,对被执法者造成伤害,激化社会矛盾,有必要进一步缩小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而且对于涉及罚款等处罚行为的行政诉讼,也有必要借鉴刑法上“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做到“上告不加罚”,否则,“合法伤害权”的存在将极大地打击“民告官”的积极性,既可能令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也会降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激化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