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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2010年10月17日 03:03字号:T |T

为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意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主营业务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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