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主任科员张付臣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企业办理资质升级,并从中收受、索取贿赂20余万元。日前,张付臣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现年53岁的张付臣是北京通州区建设委员会企业科的主任科员,从2002年开始,他负责初审通州区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工作。在此期间,北京市木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禹建强找到了张付臣,希望其帮忙把自己的公司从三级资质升到二级资质。张付臣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其他企业项目经理证书、从形式上将其他企业的项目经理变更到了受托公司,后禹建强的公司资质顺利升级。
作为“回报”,2002年3月,禹建强给了张付臣6万元,张用这笔钱购买了一辆轿车。2004年2月,禹建强又送给张付臣一辆大众牌轿车;2008年7月,张付臣的女儿结婚,张向禹建强索要了2万元“礼金”。2009年7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张付臣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张付臣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另外,张付臣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张付臣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张付臣表示不服判决,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付臣又提出服判撤诉的申请。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付臣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