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拟对“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5月11日《扬子晚报》)
随着信息技术及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非现场”销售异军突起。当消费者发现“此货非彼货”或对所购商品不满意时,怎么办?《消法》的修订草案作出了回答:只要不影响商品再次出售,消费者就可无理由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这样的规定对消费者显然是有利的,因为消费者可以随便买、随便退而且零成本了。但经营者可就惨了;如有竞争对手专门玩“买了退、退了再买”游戏,甚至可置经营者于死地。
《消法》当然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也不能损害经营者的利益。那么,怎样的“后悔权”才算公平呢?我认为,消费者可以有“后悔权”,但后悔的成本由谁承担则应区别对待。比如,经营者夸大了商品的性能或由于信息不完整而误导了消费者,退货成本当然要由经营者负责;但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消费者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又“后悔”,那就应该由消费者承担退货的成本。要知道,“冲动”也是一种过错,不应该让别人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与传统的“面对面”营销不同,“非现场”购物多了一个物流的环节,而这个环节是需要成本的。为了降低这个成本,买卖双方都应负起责任:作为经营者,在推介自家商品的时候必须客观;作为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的时候也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