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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请房贷被拒 起诉卖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2010年05月28日 15:51字号:T |T

因房产新政出台,一名学生申请房贷被拒,她起诉卖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近日,崇文法院受理了这起因“国十条”买方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纠纷。

24岁的女学生刘某现在北京求学。她起诉称,今年4月6日,她通过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被告钟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钟某位于广渠门北里的房屋1套。刘某向钟某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4月26日,刘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了《按揭贷款服务保证合同》,委托该担保公司向她提供办理贷款事宜的服务,并为她提供信用担保。

然而,正当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之际,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明确规定暂停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刘某为非北京市居民,目前在京学习,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担保公司通知她,银行拒绝为其发放贷款。由于刘某自身没有能力负担全部购房款,必须靠银行贷款才能实现购房目的,现在她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这就使得房屋买卖合同在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为此,刘某多次提出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5万元购房定金,但钟某拒绝退还定金。刘某将钟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定金5万元。(通讯员赵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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