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如遇损坏只赔偿同类胶卷”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现实生活中,恐怕不少人都遭遇过诸如此类的无赖式刁难。老百姓被这些霸王条款戏耍和侵权已久,早就苦不堪言、怨气冲天了。如今,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指斥这些霸王条款违法。从此,再面临类似霸王条款侵袭时,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同时还应该看到的是,尽管“最终解释权”在法律面前倒了,但并不代表其会自动消失。一方面,商家不可能轻易放弃畸态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还需要警惕“最终解释权”会以其他面孔出现。其实,“最终解释权”引发民怨已有多年,其违法性十分明显,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尽管消费者有法律撑腰,但商家依然如故,不以为然,说明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很严重。这一次国家工商总局明确指出这些霸王条款违法,只不过是法律的重申。此举能否达到震慑商家的效果,或能达到多大效果,还需拭目以待。
而且,仅仅清理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还远远不够。用一句毫不夸张的话说,我们生活在一个被各种各样霸王条款裹挟的时代,衣食住行哪一个方面几乎都难以摆脱霸王条款的侵扰。比如:不缴物业管理费就被停水断电、老人参团旅游需多缴团费、特殊商品不退不换、快递丢失只赔3倍运费……更可怕的是,还有不少我们根本不知道的霸王条款。比如购物赠品不享受“三包”,不少人就认为这是天经地义:既然是额外赠送的,质量差点也无妨,哪还敢要求三包?这类隐性霸王条款,对消费者的损害同样很大。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主动出击,全方位地严格清理各种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