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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将列年度财政预算 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

2010年10月22日 10:54字号:T |T

国务院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综合、广州日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20日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近年来,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等蒙冤入狱的案件不时出现,由于司法腐败及执法不公对公民个人所造成的伤害,在国家层面上予以补偿,自是理所应当。但由于国家赔偿的资金来源不能得到保障,很多时候赔偿一拖再拖,甚至彻底沦为“白条”。此次送审稿明确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地方政府预算,解决了资金来源,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送审稿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现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送审稿删除了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规定。

送审稿明确,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向责任人员追偿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 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责令责任人承担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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