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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

2010年05月28日 16:42字号:T |T

自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92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1193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0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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