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遗产最近成了沈阳市民李光的闹心事。今年7月,依照母亲的意愿,李光欲将父亲留下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可当他拿着派出所等单位出具的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却被工作人员要求先去公证。据李光了解,按当地的公证收费标准,他这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花5000元的公证费。
“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母亲也同意由我继承,在房产无争议的情况下还有必要进行公证吗?此外,按房价2%的比例收取公证费,这个收费标准是怎么定的?一套价值50万元和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对公证机构来说,公证的程序和成本应该一样,工作量能有多大区别,为何会跟房产的价值挂钩?”李光说。
公证处要求他提供的材料与提交给房产局的材料基本一致,收费却如此高,李光认为这笔钱花得很冤枉,“很多独生子女将来都要面临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公证机构既然是市场化的服务性机构,就应该公开公证成本。”
公证处已成为遗产继承者绕不过去的槛儿。大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栾春娟介绍说,公证机构原来属行政机关,现在很多已改制为事业单位,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她认为,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费应按成本定价的原则,采取政府定价项目的定价机制,严格按成本加以审核,在此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
“师出有名”的公证费
对于房产公证的必要性,沈阳市第一公证处主任郝树韫给出的解释是,遗产公证是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时的一个重要审查项目。要继承房屋只有两个办法,一是走法院的裁决程序,二是进行公证。
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财产继承和遗赠必须有公证书”是相关部门早在1991年就做出的规定。近年来,房价大涨,房子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投机取巧者大有人在。单凭一纸遗嘱,很难判断真假,所以继承公证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现实中确实发生过过户时假冒身份、伪造文书甚至遗嘱的现象,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房屋继承时出示公证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避免继承纠纷。房屋登记部门力量有限,难以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纠纷出现时会陷入被动。
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原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通知》明确,继承房产时,继承人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房管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也可以使公证机构得到固定的业务来源和收入,但却加重了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老百姓的负担。”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李菁钧认为,按照《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遗嘱继承形式,其实只有公证一种形式,其他的遗嘱形式都已经变相被作废。
“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房屋登记机构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应当尽到审核、辨别真伪的职责,而不是简单地推向公证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对继承、遗赠的证明方式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私权之一,并不一定要公证机构介入,律师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见证服务取代公证,法院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来对继承或遗赠确权。
在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成方兴律师看来,按现行法律规定,继承公证有两种,一是法定公证,二是遗嘱公证,只要是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全部被划归为法定公证,遗嘱公证可通过法院进行,但多数人不愿意通过法院来继承遗产。
“到法院有3到6个月的程序,当事人还要支付诉讼和律师费用,公证渠道则更为快捷。”辽宁省司法厅的一名工作人员认为,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公证的介入很有必要,能减少日后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