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条款被列为违法。“办法”还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做出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如果消费者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不管是商家的广告牌、宣传册,抑或是一些商业活动的方案,在一些不易觉察的地方,都会有一行小字“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或者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消费者对此条款除了被动接受,没有办法提出异议,也无法与商家进行协商。
你可千万不要小瞧了这一行小字,它往往是广告内容和活动方案的关键所在,如果在消费中有什么纷争和矛盾,这就成了商家最有效的杀手锏,成了应对消费者维权的最终利器。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样一条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法的,因为它只是站在商家的角度维护了商家的利益,却完全没有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名副其实的“不平等条约”。也就是说,有了“最终解释权”的存在,商家可以肆意对产品广告内容和商业活动方案做出解释,甚至是曲解,这就很难避免商家只着眼于自身的利益而去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消费者一旦想维权,商家就会拿出“最终解释权”为自己辩护。
所以说到底,这样的“最终解释权”,实际上就是一种霸王条款,体现了商家的霸王做派,损害了公平交易、交易双方权利平等的原则。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管理办法,明确把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格式条款列为违法,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商家过去不当商业行为的一种积极纠正。有了这样的管理办法,商家再想利用“最终解释权”来推卸自己的责任,或者是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就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说到底,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要想实现双赢,仅靠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管理办法,也并非治本之道。“最终解释权”的寿终正寝是好事,但买卖双方要想真正达成公平交易、互惠互利,一是需要商家坚持以诚为本,诚信经营,不取不义之财;二是需要消费者加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消费引导,消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消费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