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对神木县法官讨要千万元分红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索要分红费的诉讼请求。
2005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入股180万元,占10%股份,先后三次分红共计660万元。2005年8月,中纪委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但张继峰将陈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今年2月,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张的入股合同有效,张及其妻持有股份有效,享有分红款共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
陈旺荣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诉请在该矿享有股份无事实依据,遂决定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187600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
神木县法院24日已免去其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张继峰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法官和当地形象造成影响深感懊悔,无论二审结果如何,自己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