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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应随车辆折旧逐年递减

2010年10月26日 09:09字号:T |T

根据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2007年,“车船使用税”改称“车船税”之后,不只是名称发生了改变,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该项税收的性质。车船税从此成为典型的财产税,而不再以是否使用作为征税前提,不再是一种行为税。明晰了这一点之后,将本次车船税立法对税率的调整目的解释为“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我就非常疑惑,因为这应该是消费税干的活,而不应该是财产税干的活——车船税不应该成为一项“万金油税”。事实上,现在的购置税政策已经在履行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法目的了,何必又要车船税来多此一举呢?

所谓财产税,顾名思义应该是依据财产的价值征税,此前因为车辆价值不好评估所以一直实行定额征收,这可以理解;现在为了照顾公平,又准备依据排量不同而分档计征,也未必不可。因为汽车作为一项财产的价值,与其排量大小确实基本成正比,尽管依据排量来评估车辆价值,同样只是一种简易的粗估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可是,动辄扯上“节能减排”,甚至不惜以此借口变相涨价,却完全扭曲了车船税作为一项财产税的本质。

更重要的是,明晰了车船税是一项财产税,那么就没有理由对同一辆车从新买直到报废,始终以同一个税率征税。因为车辆基本是没法做到保值增值的,而必然会无可避免地一年比一年贬值,那么既然这项财产本身始终处在贬值过程当中,以之作为计税依据的车船税就应该随之逐年递减。这一点,在“车船税暂行条例”升级为“车船税法”时,不应该被立法者忽视。否则,因为按排量大小分档计征会提高车船税征收总量就积极调整,却对车辆价值逐年递减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恐怕也会有“为增税而征税”的工具主义嫌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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