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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外国法律由谁查明 我国拟立法予以明确

2010年10月26日 10:16字号:T |T

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陈菲、赵超)涉外民事关系中所适用的外国法律应由谁来负责查明?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对此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草案此前规定,外国法律的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提供;没有选择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依职权查明。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外国法律由谁查明,本条规定不够清楚,查明外国法律应当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是查明的重要条件,草案应当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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