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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2010年10月26日 16:30字号:T |T

禁止擅自或变相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根据两部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要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国土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指出,设施农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实行“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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