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房想停暖 难办 今冬供暖费 照缴
集中供暖的小区里,平时无人居住的住宅也一并供暖并缴费,市民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昨天,他带着疑问致电12345表示,“如果暂停供暖,我个人既省了钱,又能够少消耗一冬的能源,两全其美的事,为什么就不能实现呢?”对此,市市政管委非紧急救助服务分中心工作人员与相关单位核实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暂停供暖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实现。
市民谭先生有一套位于大兴区亦庄某小区的普通住宅,面积大约有140多平方米,小区属于集中供暖,每年的供暖费要缴纳4000多元,供暖已经持续了七八个年头。但问题是,由于工作关系,平时他都住在城里,位于亦庄的房子一年到头都是空房。半个月前,谭先生向热力集团提出今冬打算暂停供暖时,对方明确答复,他的要求不能满足。
今天上午,记者来到谭先生位于亦庄的家。一进门,谭先生就指着立在宽敞客厅墙壁上的一大组暖气片说,房子面积大,每年的供暖费缴纳的也多,这么大的面积白白供暖实在浪费。
“虽然不住在亦庄,但采暖费从未拖欠过,都是按时缴纳。我认为像我这种情况,应该采取停暖措施,这一来我一年能省下4000多元的采暖费。二来,现在提倡节能环保,明明没人住,还要继续供暖,明显不是节能环保的做法。”谭先生还表示,小区虽然是集中供暖,“但是楼内的暖气管道每户都有单独的截门和热表”,应该可以实现停暖的需求。
针对谭先生的问题,供暖热线工作人员指出,只要具有齐全有效的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的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由供热单位暂停供暖。
另据小区供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暂停供暖会影响与其相邻住户的供暖效果,还需要进一步协商。目前谭先生暂停供暖的要求还不能实现。J015刘洁摄 J220
第一时间· 解答
热计量收费会增加负担吗
今年4月1日施行的新政《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规定,应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10月1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今天上午,多位打进供暖热线的市民就《办法》提出了自己的问题,热线工作人员一一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朝阳区李女士 我家是热力集团供暖,今年是否实行热计量?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回答 《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西城区王先生 实行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采暖费用是否会增加?
回答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其中: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例如:某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一个采暖季计量的用热量是4500千瓦时,那么该用户的计量热费为0.16×4500=720元,本采暖季应交热费=18×70+0.16×4500=1980元。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试行期间,居民用户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时,供热单位在采暖季开始前先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费,采暖季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季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例如:某户所住楼房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供热方式为燃气锅炉供热,试行期间暂按面积收取,即2100元。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后清算时,用户热费为1980元,则需要向用户退费120元,或在下采暖季缴纳热费时予以抵扣。
如果用户的用热量为5600千瓦时,则用户热费为2156元,按照《办法》规定应按照面积收取费用70×30=2100元。试行期间暂按面积收取,即2100元,但今后将逐步过渡到据实收费。
海淀区许先生 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计量热费应该如何结算?
回答 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例如:燃气锅炉房供热,按照面积收费的热价为30元/建筑平方米·季,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北京采暖天数为121天,则供热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30-18)/121≈0.10元/建筑平方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