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通知》同时称,已按《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或国有创投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复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回拨通知,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投机构或国有创投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豁免规定出台背景
为充实社保基金,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发布《》,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按照该《办法》规定,国有创投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也将履行划转,因创投一般只持有企业少数股权,转持很可能导致其多年的耕耘颗粒无收,不少国有创投企业甚至在所投资企业IPO之前出售所持股份,以规避国有创投机构身份,这加大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以2010年3月为节点,3月之前的5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国有创投投资16笔,3月之后到2010年8月8日的42家上市公司国有创投投资仅2笔。
豁免国有股转持两条件
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第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对国有创投是重大利好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昨日,共有63家国有创投公司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计持有54家上市公司42.41亿股股份,合计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份为16598.3万股。在63家国有创投公司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公司中,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最多,达到47家,主板上市公司为7家。
国有创投参股公司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对股市和上市公司有何影响呢?
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国有创投参股上市公司10%股份划拨可豁免,是国家对国有创投公司的扶持,意在引导国有创投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培养和鼓励国有创投公司做大做强。
中证投资张志民认为,该消息对国有创投公司是实质性利好。这将增强国有创投公司投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到中小企业。对中小板和创业板也是间接利好。由于国有创投10%转持股份数量不大,对股市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深圳商报记者 钟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