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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村委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9日 09:36字号:T |T

中新网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周兆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主议事制度。

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鉴于基层普遍反映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问题,扩大了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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