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交接前开发商不得收取物业费
晨报讯(记者 赵阳)在售房时,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前期物业合同,一并进行网上签约。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物业服务系列新规,相关部门重新修订并公布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四个合同示范文本,新文本即日起启用。
记者了解到,今年10月本市开始执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部门为此发布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此次市住建委与市工商局共同修订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市住建委表示,此次修订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委表示,新版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网上签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据介绍,新范本可以通过“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工商”(www.baic.gov.cn)或“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版。
■记者调查
四种情况应缴物业费
记者下载并查阅了两份与物业相关的合同示范文本,发现除了既有的一些约定条款外,根据日前出台的物业交接、成立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物业前期服务等相关法规和文件,新示范文本都新增了相关的条款。
以物业前期合同范本为例,专门就物业交接阶段缴纳物业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开发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是如果出现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这四种情况下,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