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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买房需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10年10月30日 19:19字号:T |T

从即日起,市民再买房需要签订关于前期物业的服务合同了。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昨晚联合发布《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中《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没有太大改动;而其他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则只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

即日起,市民可从“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工商”(www.baic.gov.cn)或“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据了解,即日起,房屋销售时,开发商应当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网上签约。同时,开发商还要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正式出台的示范文本调整了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服务提供主体,明确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这一期间,除非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开发商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问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则预留了专门的合同附件供双方就相关内容协商约定。同时,示范文本约定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业主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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