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湘西小城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15天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终止了米的人大代表资格。米晓东遭遇罢免,源自米晓东获刑。选民们质疑,犯罪分子怎能当代表?(5月26日《新京报》)
由选民发动罢免并取得成功,最终终止了一位人大代表的资格,委实少见。所以湖南溆浦的这个罢免案例被不少人认为很有意义,它通过选民权利的正确行使推动了民主的进程。然而米晓东为何遭到罢免?是缘于其已经触犯法律而获刑。换个角度来看,罢免一位犯罪分子的人大代表身份尚如此不易,可以想见,选民权利要得到充分完全的行使,其实还有多难。
罢免米晓东的困难在哪里?其实,所谓困难并不是法律上的障碍,而更多在于操作层面。比如:需要选民自己找到超过50人的联名,自己组织选民参加罢免投票,甚至,还包括当地人大没有罢免工作预算经费和专职人员,完全需要特事特办。然而,选举和罢免人大代表都是选民的权利,选举之时常常有人大和政府的通力协作,从各方面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而到了罢免环节,则很多需要选民们自发组织———你不能不承认,单单就是这样一项工作,便足以可能让部分选民失去继续下去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举和罢免的不同“待遇”,客观上造成了选民权利行使的不对等。
权利行使不对等,令选民对罢免望而却步只是第一步,更大的弊病在于,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在任期内便似乎成为了固有身份,除非遭遇法律规定的必须撤销人大代表职务的情形。这客观上也使得一些人大代表很容易慢慢忘记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群众,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甚至,还以人大代表身份为自己谋取私利。米晓东的蜕变,或许也与此不无关系。
一次成功的罢免,是对选民权利的捍卫和维护,可是透过这次来之不易的罢免,我们也看到了选民在启动罢免程序方面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