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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司法新规将实现双赢

2010年11月05日 08:02字号:T |T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以及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旅游经营者公布旅游者个人信息需担责、旅游者有权主张霸王条款无效。

由于旅游纠纷的问题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律规定得并不详细,给司法认定带来很大的困难。

而此次最高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则对旅游中涉及的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细化,解决了旅游纠纷中的许多“老大难”问题,可谓是对旅游者雪中送炭。概括而言,有如下几点:其一,更方便了游客的诉讼,比如没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不想提起诉讼时,新规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二,明确了许多游客的权利,比如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有权要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游客的“要求双倍返还”的权利,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其三,规定了许多旅游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比如旅游经营者不得制定霸王条款,旅行社漏景点要赔偿;旅行社有妥善保管游客行李的义务;在购物时,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也许在一些旅行社看来,最高法的新规意味着旅行社的寒冬到来,其实不然。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并非“零和博弈”,司法新规更不是在“拉偏架”,在对旅行社套上紧箍咒的同时,也对游客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比如旅行社不得制定“霸王条款”,但是,并非格式合同就认为是“霸王条款”,解释规定只有“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才算是“霸王条款”;再比如说,“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游客才能要求退费,但是,“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并没有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游客不能要求赔偿,这实际上也是平衡了游客与旅行社的利益。

更重要的在于,司法新规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整合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段时间以来,旅游市场的无序竞争愈演愈烈,出现了大量的超低价甚至是零团费“旅行团”。而在旅游业界,导游没有固定工资,收入靠提成,接团后先行“垫付”,只有等旅行团旅游结束后才能结算出收入,已然成为“显规则”。旅行社与导游的各种收入,许多就是靠欺诈宣传、让游客多购物、多进行自费旅游项目以及减少承诺的旅游地点和减少旅游时间来获取,以往由于法律不健全,游客诉讼成本高,让旅行社肆无忌惮。此次司法新规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有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旅行社不得与销售者串通卖假货等。今后,旅行社的各种欺诈行为将不得不在司法面前接受拷问,如此旅行社不能再靠欺诈生存,就必须要坐在一起考虑今后的生存之道,改变那种无序竞争的状况,这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一件大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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