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扬子晚报》5月11日)
出台更加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大势所趋,制定这样一个条款也并不困难,但要让惩罚性条款真正能发挥作用,而不是仅具观赏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纠正过去对“消费者”概念的苛刻限制。在笔者看来,目前消费者索赔难、不法奸商敢于大卖伪劣商品,一定程度上都和“消费者”这个概念“妾身不明”有关。不清晰界定清楚这个概念,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就有可能被商家轻松规避。
目前的《消法》对于消费者的界定实际上是相当不利于百姓的,《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成了一个关键性的限制性条件,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已经阻碍了消费者索赔。商家在应对消费者诉讼的时候,实际上用不着证明自己的商品质量有没有问题,只要挖空心思论证对方并不是消费者——比如说不是为了自己消费使用等等,就可以赢得官司。
对于这种怪现象,在十多年前职业打假人王海“风光”的时候,媒体就有过讨论,当时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这样的观点在我看来是极端的,是把“消费者”的概念复杂化了,复杂到什么程度?复杂到要剖析出购买者的购买动机才能明确判断购买者是否是消费者。这样严格限定“消费者”的做法,对于购买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不法商贩的利益。
十多年过去,《消法》拟修订的条款,仍然没有走出这种困境,《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个修订条款确实有一定的进步,意味着房子和车子也进入了《消法》保护范围,也意味着对于汽车和房子到底属于消费品还是奢侈品的无聊讨论到此结束。但这个新增条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为何一定限定为“非生产经营目的”?农民购买农具,算不算生产经营?小商贩购买冰柜,一方面自己用,同时也可以用来做点小本生意;百姓购买汽车,用来跑运输……等等这些情况是否属于《消法》保护范围,在未来很可能成为争议焦点,换句话说,消费者索赔的第一步都会遭遇障碍,遑论惩罚性赔偿?
笔者认为,对于什么是消费者,没有必要过分严格限定,严格限定实际上是有些荒唐的。买一台汽车,用来上下班和旅游,这是消费者,用来跑运输,就不是消费者;买一件商品,自己消费,是消费者,买来送人,就有可能不是消费者……这样的界定到底有何意义?除了能让不法商贩钻空子之外,恐怕没有多大现实作用。也许,有人认为,这样限定可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人”,避免“不劳而获”的思想在社会蔓延。在我看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如果真的放开对于消费者的限制条件,从长远看,市场净化后,“职业打假人”将会失去生存土壤,因为市场上“无假可打”,这难道不是好事吗?更何况,说“职业打假人”一定就是“不劳而获”,是在污染社会风气,也失之偏颇。
总而言之,笔者以为,让惩罚性条款发挥功效的前提条件是走出对“消费者”做出严格限定的中国式困境,不跳出这个泥沼,所谓的惩罚性条款,仍然难以起到威慑不法商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