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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监管:从事后被动转向主动实时

2010年11月08日 09:26字号:T |T

10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随后,郑州商品交易所也于10月25日发布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我们认为,这是交易所适应期货市场形势及行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的现状而推出的。上述《指引》明确将自买自卖、对倒、不以交易为目的的申报、程序化高频交易等数种情形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同时明确了会员、客户在防范异常交易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从各期货交易所出台的上述《指引》来看,其共性是调整原来监管行为主要集中于结算、交割阶段的情况,将监管工作的覆盖面扩大到交易行为。这也是各期货交易所积极应对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带来的全新挑战的体现。

具体而言,从中金所《监控指引》出台的时机来看,其针对的无疑是股指期货上市之后交易高度活跃、成交量远超持仓量的情况。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后交易高度活跃,意味着市场有良好的流动性。不过,由于目前股指期货投资者当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对多数,交易也以日内投机交易为主,上述情形导致市场潜在风险和市场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

郑商所《监管工作指引》的出台,无疑针对的是当前通胀预期和投机资金推动的农产品期货价量齐增状况。随着棉花、白糖、籼稻等多个期货品种的价格、成交量或持仓量等指标近期屡创历史新高,市场潜在风险也随之增加。虽然收取当日平仓手续费等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行为,但难以削弱少数市场参与者试图在市场火爆之时,通过对敲、频繁申报撤单等交易行为浑水摸鱼的动机;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降低市场风险,使商品期货市场服务产业客户和实体经济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控是不可或缺的。

上述《指引》的制定除了切合当前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之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监管思路上的转变,即体现“监管关口前移、监管标准细化”。从中金所《监控指引》出台后其网站发布的评论和答记者问可以更好地看出这一点。虽然商品期货与股指期货有一定差别,但各期货交易所的《指引》所体现的监管思路转变大体是一致的,因此下文将以中金所的评论和答记者问为基础展开分析。

中金所评论明确指出:《指引》是“关口前移”的一种尝试,即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以将违规行为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减少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而将十种行为明确界定为异常交易行为并对会员、客户各自的义务以及出现异常交易时的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则是“细化标准”的体现,《指引》侧重从客观行为描述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形态进行规定,同时对现有的《违规违约管理办法》当中违规行为的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进行了适当简化,从而改变了过去对异常交易识别因过分强调主观动机,而导致难以执行的情况,有助于会员、客户在交易实践当中的甄别和自觉防范,也有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处理。

而在答记者问当中,中金所对上述“关口前移、细化标准”的指导思想展开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指引》的发布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制度化程度,提升监管效果,同时加强并细化会员的客户管理和协同监管义务,充分发挥会员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此外,对业内较为关注的程序化交易以及异常交易行为与违规、违法行为的关系等问题也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为何在现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指引》,并提出“关口前移、细化标准”?原因除了之前提到的目前股指期货市场个人投资者占绝对多数,日内投机交易与套保、套利交易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现状之外,更多地与期货市场自身的交易机制有关;而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在交易机制方面是较为相似的,因此“关口前移、细化标准”的监管方式转变同样适用于商品期货市场。

由于期货市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保证金(杠杆)交易等特点,其总体风险和监管难度显著高于证券市场,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尤其如此。如果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在一些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且难以补救的情况。“3·27国债期货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收盘前合约价格的剧烈波动,导致不少投资者出现爆仓的情况。由于此时严重的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被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最后选择认定收盘前8分钟的交易无效并处罚主要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更多地是一种无奈之举,难以从根本上弥补上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害,事件发生后国内期货市场的长期停滞就是明证。如果当时有较完善的交易监控机制,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上述极端事件的发生。

目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控机制与上世纪90年代的期货市场相比已大大完善,如引入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等。但由于上述制度更多地是在市场或客户出现一定状况之后才能发生作用,且其实施多在盘后而非盘中(例如强制减仓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市场出现“单边市”,而且需在“当日交易日收市后”进行),因此其对实时风险的应对能力仍略有不足。部分上述风险监控制度在过去可以良好运转,但由于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期货市场的规模和影响力更大,潜在参与者更多,因此需要更为严格、细致的风险监控机制作为保证。而在期货市场上,交易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多为异常交易行为引发,如果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苗头出现时能够有效遏制,许多潜在的市场危机就会在无形中化解。这就是期货交易所《指引》当中强调“关口前移”,要求会员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并积极防范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原因。

中金所的《监控指引》还体现了“细化标准”的指导思想,明确认定了异常交易行为的10种情形,以及会员、客户在异常交易行为出现时需要承担的后果;郑商所的《监管工作指引》也界定了8种异常交易情形,对“市场异常状况”作出定义,并明确了会员、客户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方面的义务和违反有关规定时的处罚措施。这些标准增强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将监管“关口前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而非停留在口号层面),为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作者为广发期货公司研究总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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