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5月27日电 (通讯员 马红彬)今天,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决定》共十三条,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决定》提出,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强法律监督;要把纠正违法同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依法查办诉讼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要建立健全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
《决定》还要求该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和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决定》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察经费,改善执法条件,为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检察日报》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1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