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通知称,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国税局称,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政策,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国税局并称,该通知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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