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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小孩遇车祸获赔两万余元

2010年05月31日 18:40字号:T |T

本报讯 吴云、李书辉、记者罗素静报道:一名年仅5岁的儿童,在院子里行走时被路过的汽车撞伤,最终获赔2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及小车司机共同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09年10月28日,田飞驾驶小车在南昌市自来水公司城东营业处院内由东向西行驶,将在院内行走的5岁小孩陈颖轧伤。随后陈颖被送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6000元由田飞垫付。陈颖的伤情经鉴定未达评残标准,继续治疗费2000元,自出院之日起(监护)全休6个月。事故发生后,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田飞负全部责任。

法庭上,被告田飞对事故经过没有异议,同意按照法律和事实予以解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后续治疗费应按实际产生后起诉,由于本案原告系小孩,即使没有受伤也需要照顾,因此护理费不应支持,本案中原告在学校缴纳的学费不属直接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田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田飞赔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颖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00元,并从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被告田飞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被告田飞赔偿原告陈颖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1800元。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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