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中的抗拒情况,政府本身具有的强大力量使得即便手握《物权法》的百姓也抵不过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支撑的政府部门。只有政府把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拆迁工作的暴力化才有可能消解。
近年来,国内各地关于“强拆”事件的报道屡见报端。很多地方的拆迁似乎已经陷入了野蛮、暴力拆迁的怪圈。这些拆迁公司大多都只考虑自己的任务,根本不考虑拆迁户的利益,于是很多为了捍卫自己权利的住户纷纷站了出来,他们中的许多人更是因此被扣上“钉子户”的帽子,维权无门的住户们更是采取激烈的手段反抗强拆,通过自焚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事件更是屡有发生,他们的维权似乎成了没有大局意识的违法行为。
“强拆”屡禁不止
说到强制拆迁,它指的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
法律的明文规定却不能阻止强拆事件的屡屡发生,全国各地的强拆事件仍是不断出现:2008年3月27日凌晨,苏州几十名“身份不明”男子戴安全帽手持钢管闯入两户人家,将户主拖出屋外,随后强拆房子。当地街道拆迁办否认涉及此事,表示并不知情。
2008年12月,武汉江岸区余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在堤角边开的一家酒店被人用挖掘机强拆。余女士称,当天数十人赶到酒店,先是将店里的工作人员驱散,接着将她强行架出酒店,后又调来一辆挖掘机将店面挖损。记者与拆迁公司取得联系,一名工作人员称,对余家酒店进行拆除实属无奈。余家对拆迁补偿漫天要价,双方协商多次未果。因拆迁有时间进度安排,余一直不配合,也不愿意出面协商,他们才调来挖掘机。
2009年5月24日上午,湖北宜昌市宜昌开发区南苑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一栋两层的楼房和2000多平方米的猪舍被夷为平地,数百头猪被活埋或砸死,养猪场的两名工人在拆迁冲突中受伤……
强拆事件屡见不止,有专家对此表示,若要终结“被拆迁”,关键是必须保证动迁户既有“表达权”也有“表决权”。为了应对强拆,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也于今年1月份发布。
有专家表示,“&LSquo;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7种情况属于公共利益,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以‘公共利益’为幌子,或明或暗地将一己私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任意侵害公众利益。”由此看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那些动迁户来说,是不错的消息。
然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似乎注定了征地与拆迁必将会成为2010年国内最热点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这种背景下,一幕幕强拆的悲剧与闹剧不降反增地出现。2010年3月27日,连云港[0.00 0.00%]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浇汽油自焚,最终导致68岁的陶会西死亡,而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则被烧伤。5月2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邯郸市广平县10天强拆1000多户群众房屋,并强征其土地的事件。
6月1日《新京报》报道了阜阳的一起违法强拆事件: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后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失衡,导致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一名业主服毒自杀。
6月8日,《扬子晚报》刊发了武汉一农民为了反对强制拆迁自学“阿凡达”,自制火炮两次打退拆迁队的报道。9月10日上午,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3人被烧成重伤,最终导致1人死亡。
10月25日,《河南商报》报道:郑州多人被扔泥沟后发现自己家的房屋已被强拆,市民称,当地的樱桃沟成了“扔人沟”。当地官方解释称,事主占用的是集体房屋。对于被打和抛荒一事,官方则表态为临时工所为,事后才得知情况。
10月30日凌晨,太原一待拆迁民房发生入室行凶案。10余名手持棍棒人员闯入民房对两人殴打,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深层原因
然而,是什么导致“强拆”事件在国内频频发生呢?有关专家和评论人士说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属于典型的行政拆迁,由于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界限不清,势必导致政府行为约束软化和干预过当。”山东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邱磊表示。
邱磊认为,首先,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既是重要参与者,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还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者和指导者。如何规范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和行为非常必要。而依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属于典型的行政拆迁,而政府一旦介入商业拆迁,势必超越其公共管理职能,对自身公共角色认知和定位出现模糊,也导致政府行为约束软化和干预过当。这是导致拆迁领域中公权、私权不断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物权法》的冲突。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规定,从宪法层面确立了对财产权予以尊重和保障的基本理念,确立了为公共利益需要才是房屋拆迁之惟一、合法前提。而目前只要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无论是为公共利益目的还是为商业利益目的,都理所当然地取得了拆迁的强制性,这就导致《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物权法》的冲突。
而评论人士赵震东则认为,土地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一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阻力,在可实施的范围内,任何有助于解决问题的手段都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面对拆迁中的抗拒情况,在有法可循的条件下,强制拆迁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手段,政府本身具有的强大力量使得即便手握《物权法》的百姓也抵不过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支撑的政府部门。即便用身体来作为抵抗资本,势弱的百姓注定还是会败给被巨大利益驱动的政府部门。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被损害,是利益驱使的使然。只有政府把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拆迁工作的暴力化才有可能消解。
赵震东表示,政府将拆迁工作的公权力赋予了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必然出现的就是拆迁工作从一种行政行为变成了商业利益驱使的商业行为,而政府则成了拆与被拆双方的中间人。拆迁公司拥有了超越其本身的权力,让本来在商业行为中应当有的天平向拆迁者一方倾斜,弱势的一方不得不暴力来对抗强制拆迁。拆迁公司和开发商只会为了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动,他们不能体会百姓对于保护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意愿及为此采取的行动,因为公共利益常常是和商业利益背道而驰的。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职能部门,反而成为了这些拆迁者的坚强后盾。放大了的法律法规矛盾成了政府职能部门为其辩解的最好借口。
如何消除“强拆”
如何解决“强拆”,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拆迁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够真正做到维护好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保障拆迁顺利、有序的进行。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尽快出台,而对于违法强拆的野蛮行为,也应当依照这样一部条例给予严惩。
今年1月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与2009年12月的讨论稿相比去掉了“拆迁”二字。同时,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成为历史,并由“搬迁”取代。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解释说,条例草案的这些修改是为了弱化“拆迁”的概念,而把关注重点放在征收和补偿环节。这对于遏制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能起到积极作用。她表示,在整个环节中,房屋的征收、补偿才是核心,而拆迁属于实施阶段;只要征收和补偿真正得到落实,后面就不会出问题。
薛刚凌表示,新的条例草案进步明显:在立法思路上,条例草案纠正了现行拆迁条例与物权法不一致之处,贯彻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才能启动行政征收程序,商业开发则要由开发商出面和业主协商;在补偿环节,条例草案对补偿标准、评估程序和公众参与都有详细规定。
薛刚凌提醒说,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混合是目前立法的难点。比如,建一座大商场,肯定有商业利益,但也方便了社区居民购物,还能拉动上下游其他产业的发展。在这些建设项目中,既要充分保障业主的权益和补偿,又要避免漫天要价、极端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因此,立法上不能绝对化,而要理性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