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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新规再禁刑讯逼供 教授称系应付社会不满

2010年06月01日 10:04字号:T |T

刘仁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新规有积极作用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经得起现实考验吗

第一问

两大新规的作用大不大?

现代快报:您怎样看待这两大新规的出台?

何兵:是再强调一下,应付一下社会上的不满呗。

现代快报:那么这两大新规的作用大不大呢?

何兵:应该会起一些作用吧。

刘仁文:这两大新规应该说还是有积极作用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大家最关注的是刑讯逼供,“涉及是否刑讯逼供控辩时,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条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过去是不可能的。我也写文章提出过这样的建议,现在这一点是明确了,有利于查清楚是否刑讯逼供。

现代快报:尽管我们知道,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允许过刑讯逼供,但一些网友仍然反问:现在规定“不许”,是不是说以前就默认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呢?

何兵:是啊,以前也从来没有允许过啊,关键在我看来,搞这些东西都是虚的。

刘仁文:过去我们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禁止刑讯逼供的,但是对实际操作怎么证明有刑讯逼供行为还不明确,而现在是明确了。我觉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规定可以进一步落实。

现代快报:那您认为怎样做才是比较实的?

何兵:像死刑案件就可以搞推选制,让人民群众选案子去,这就不会出现那些问题了。这是最厉害的一招,就是不让官僚来决定案件,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政府,这就行了。人民群众最恨这个刑讯逼供了,让老百姓上庭去审案子,把推选制做实了。在美国就不敢这样做,辛普森案件就是一个例子。

现代快报:那么现在实现推选制的难度大不大?

何兵:如果想干,那是不难的。我们本身不就有陪审制嘛,问题是不搞实的只搞虚的。

现代快报:有不少专家认为应该从制度上杜绝刑讯逼供。

何兵:这次出台的两大新规定不就是制度吗,我们以前不就有这些制度吗,不允许刑讯逼供啊、有罪推定啊等等,也不可能再创出什么新制度啊。

刘仁文:我国目前还没有证据法,就在刑事诉讼法里有几条规定,而在证据法制定之前,司法机关出台相关规定还是很有意义的。有关方面特意就死刑案件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这就凸显出当前对于死刑案件更加重视,在死刑案件的证据方面更加严格把关。这对于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减少冤假错案,很有利。

第二问

如何理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现代快报:有人认为,刑讯逼供有着良好的回报率,而“领导重视”甚至“限时破案”也容易诱导刑讯逼供,对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何兵:既然有良好的回报率,就会产生“以暴制暴”。

现代快报:但是破案率的提高,本身又符合老百姓的利益,如果破案率不高,那么有关方面的压力也是很大的,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呢?

何兵:你应该用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啊,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案件太多,这就涉及到社会政策问题,你不能老指望破案啊,把越来越多的人抓进去又有什么意义呢?你是先要解决破案方面的问题,还是先要解决社会公平、社会化保障方面的问题。

现代快报:两大新规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请问如何理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句话呢?

何兵:这句话讲过很多遍了。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先要经得起现实考验。

刘仁文:这句话基本的精神还是好的。我始终说的是“尽量减少冤假错案”,而没有说彻底杜绝,因为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各种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偶然性出发,恐怕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彻底杜绝冤假错案。一些案件确实有漏洞,说明工作没有做到家,在这种情况下,就强调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就要求尽量不出现赵作海案一类的错案,而即使出现了个别的冤假错案,回过头来看,证据取信方面并没有明显的漏洞,而是由于种种非常复杂的偶然性因素或者客观因素造成的,并且总是不至于引起整个民意强烈的反应。

快报记者 刘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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