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新京报》5 月31日)
赵作海案后,人们期待已久的另一只“靴子”终于从楼上掉下来了,这就是中央出台的这两个《规定》。人们再也无法容忍冤案依靠“死人复活”来平反,无法容忍刑讯逼供一直在侦查活动中猖獗地存在,从这个角度讲,这只“靴子”从楼上掉下来实属必然。两个《规定》的亮点在于不仅明确了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适用,而且还明确了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也应当排除,甚至还规定了控方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改良,但如果我们的制度仅仅止于这两个《规定》,恐怕难以接受实践的考验。
就在上个星期,媒体报道称,2007年9月,被误抓的秦三仔,在遭受三次吊打后,死在了公安局刑侦大队。施暴的湖南新田县公安局两名警察被判刑讯逼供罪,却免予刑事处罚。更为触目惊心的是,有统计数据表明,从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 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可见,刑讯逼供给警方带来的收益可能很大——破获了案件,警察立功受奖,提拔重用;但付出的成本却很小,一般的刑讯逼供根本就没有事情,即便打死人,也就是免刑或者缓刑了事。那么,大量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或者物证、书证就会涌入法庭,我们能指望法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遏制刑讯逼供吗?
如果说司法实践中对执法人员犯法的纵容、包庇,无法从第一道关口遏制刑讯逼供,那么,法庭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能否让这些非法证据得到真正的排除,从而避免如同赵作海一样的冤案发生呢?答案也是否定的。不妨看看赵作海的冤案是如何形成的: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检察院两次退卷,表明此案不能提起公诉,但是,最后商丘市政法委出面协调,他们定下了调子,此案可以起诉和判决。于是,商丘市检察院最后被迫提起公诉,而法院也最终按照政法委定下的调子作出了判决。佘祥林冤案与赵作海有惊人相似之处,也是案件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僵持不下的时候,由政法委协调,定下基调,案件方顺利地得到起诉、判决。
这就说明,政法委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审委会之上的“审委会”,司法并不能真正做到独立审判案件,尤其在重大敏感的案件中,法院根本无法抵挡来自政法委和当地党政的压力。那么,一旦政法委在幕后已经定下了审判的基调甚至是结果,庭审很可能就是走过场,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际上无法起到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人、财、物都受地方党政控制的法院,能抵住“上面”的压力,按照庭审形成的判断来判决案件吗?
当然,两个《规定》的出台,至少给司法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细则,至少重申了司法高层保障人权、反对刑讯逼供的决心。但是,要让两个《规定》能真正产生效果,从根本上讲,还有赖于制度的进一步改良以及司法环境的真正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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