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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保持身材私自人流 丈夫怒讨生育权

2010年11月18日 10:11字号:T |T

  只因怕生了孩子后身材变样,一爱美女子怀孕后背着丈夫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一心想当爸爸的丈夫在得知情况后,欲向妻子讨要“生育权”。

    张小姐24岁时认识了李先生,交往了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李先生的父母催促儿子早点生个孩子,考虑到妻子还年轻,李先生劝父母不要心急。

  2005年8月,李先生得知妻子怀孕后,万分欣喜,心想这下可以让父母放心了,谁知妻子却苦着一张脸告诉他“不想要孩子”。她称单位正在裁人,如果这时候怀孕了,等于自己主动放弃工作。在妻子的再三请求下,李先生最终答应了妻子的要求。

  为此,李先生的父母还和儿子闹起了别扭,经常在小两口面前表示不满。时间长了,李先生也感觉十分为难,便找妻子商量要个孩子,张某总是以工作为由表示不想怀孕。私下里,张小姐还经常在丈夫面前展现自己苗条的身材,并向丈夫暗示“如果生了孩子,身材就要变样了”。去年,即将30岁的李先生再次向妻子表示自己想当爸爸,但张某却丢下一句话“我还年轻,要生你自己生”。

  今年3月份,张某又怀孕了,这次李先生坚持要她把孩子生下来,李先生的父母也表示孩子生下来由他们照料,不要小两口烦神。尽管这样,张某还是不同意,夫妻俩发生了争执。一天,张某发现腹部隆起,以前的衣服穿不下了,就朝丈夫发起了牢骚,李先生训斥了妻子两句,哪知,妻子竟一气之下跑回了娘家,并且瞒着李先生一个人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

  李先生得知情况后,震怒之余,想讨要“生育权”。针对李某遇到的情况,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首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实施,其中重要一点即是对男性生育权作了认可。因此“丈夫生育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享有不生育权。也就是说,行使男人生育权时,也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强制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因为丈夫的生育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妻子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双方达成生育协议才能实现。所以,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在未达成生育决定、妻子不愿怀孕而采取相应的避孕措施的情况下,丈夫不能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当双方达成生育协议,妻子怀孕后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中止怀孕生育,则可认定为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由于生育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事实上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丈夫的生育权仍然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救济。如果丈夫执意要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解决的办法或许只能是离婚,然后另行合法地达到目的。如果不是以离婚作为代价,双方最好在家里解决,而不是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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