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孙女士:我与爱人去年国庆节结婚,在是否生孩子的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我的意见最近两年不想生育孩子,而丈夫以自己年龄偏大为由,主张尽早要孩子。上月,我避孕失败,未能征求他意见去做了手术。丈夫知道后,与我激烈争吵,说我严重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利,甚至要提出离婚。我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利?
饶律师:你没有侵犯你丈夫的生育权。
首先,根据现在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但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妻子的生育权是基于其自身的人身权而固有的,而丈夫的生育权则是更多地依赖于妻子而完成,是缘于与妻子的身份权中的配偶权。因此从权利的来源及主次来看,妻子的生育决定权强于丈夫。
其次,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一款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从这一特别法规定也将妻子的生育权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强调。
再次,妻子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丈夫替代而由妻子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妻子,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丈夫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会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有倡导“婚内强奸”之嫌。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健康权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权。
所以不论从法律规定及社会伦理上来说,你均未侵犯你丈夫的生育权。但夫妻之间也应该多沟通,尽可能在重大问题上协商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