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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校方尽职无责?武汉学校安全立法引关注

2010年11月19日 09:38字号:T |T

近日,《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草案中“学生在校内受到损害,校方若尽到职责可不必承担责任”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园里的安全问题就应由学校负责,这条规定有偏向学校利益之嫌。

11月16日,事关武汉百万中小学生利益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

除之前曾被广泛报道的“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将给予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撤职处分”规定之外,此次提交的《草案》中关于校园安全的部分规定再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提交的《草案》规定,学生在校外受伤害与校方无关;学生在校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受到人身损害,校方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必承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校方只有在未尽管理职责时,方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草案》还规定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明确了事故调查的主体和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几种处理方式。规定成立了家长委员会的学校应邀请家长代表参与调查。而在审议中,武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如果由教育部门和学校主导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信度和权威性不强,建议情形严重的安全事故由学校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主导,由校方和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查,提交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必要时,由公安、食品、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针对一旦发生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往往产生高额赔偿费用,学校将难以承受的情况,《草案》则确定了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办法,通过保险途径分散风险,减轻赔偿压力。《草案》第44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草案》除明确学校从教育、食品、消防、实验室管理到教学设施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外,还明确:要在全市范围内打造一张覆盖中小学校内外的安全防范网。如学校安全列入市区政府考核;国土规划、水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山体水体安全;文化部门禁止学校周边200米内设网吧;工商、城管等查处伪劣商品等。并规定,学校应在校园门口和校内重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学校须设立安全机构或配备保安人员,设立心理咨询室或配备心理辅导员。学校不能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组织其他校外活动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交管部门。

据介绍,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历经两年,今年被列入正式立法项目。长期以来,由于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不清等原因,一旦发生学生受伤等安全事故,学校、家长间往往在责任认定、赔偿标准上各执一词,导致事故处理久拖难决。对此,《草案》特地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目的就是让以往困扰学校及家长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在处理时有法可依。

然而,针对《草案》中“学生在校受伤,学校若尽职无需负责”的规定。一些学生家长依然表示了不理解。有家长表示:“家长不可能到学校去整天看着孩子,一旦孩子在学校受伤,谁来证明学校究竟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到时候恐怕还是各执一词。孩子在校园里的安全问题就应该由学校负起全责,这条规定有偏向学校利益之嫌。”(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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