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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飙车撞死人判刑12年

2010年11月19日 10:47字号:T |T

本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聂丽燕、吴惠娟)因为醉酒后飙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多辆汽车被撞损坏,并且逃离现场,德庆县法院日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2年。

据悉,这是最高法院2009年9月出台《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后,肇庆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作出判决。

2009年10月25日下午,余某吃饭时喝了几杯酒,但是饭后依然驾驶轻型货车在公路上行走,在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进入解放路时,酒力发作的余某控制不住轻型货车,把一名行人撞倒,他继续高速行驶至解放路,又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接着先后撞上公共汽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自行车。

醉醺醺的余某仍然没有停下来,而是沿着江堤行驶,眼看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即将进入闹市康城大道,闻讯赶到的巡警迅速逼停了货车,立刻上前将余某抓获,避免了更多的惨剧发生。

事故中受重伤的摩托车驾驶员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一名行人受伤,公共汽车驾驶员受轻伤,多辆汽车、摩托车与一辆自行车受不同程度损坏。

案发后,在余某的血液中验出乙醇144.7毫克/100毫升,远大于检测标准的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经审讯,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醉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财物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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