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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违法排污罚款提高11倍

2010年11月20日 00:22字号:T |T

本报讯(记者廖雁)因为罚款力度不大,不少企业宁愿违法排污交罚款,也不愿花钱开动污水处理设施。今天上午,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把罚款的数额提高到12倍。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按年计算。”按年计算后,相当于罚款的数额变成了原来的12倍,即提高了11倍。

条例还规定,个人在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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