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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保障金不能缺失“穷人经济学”

2010年11月20日 02:01字号:T |T

审计署17日公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和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中央投资补助的棚户区改造情况审计调查报告。报告公布的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显示,北京等22个城市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至少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11月17日 中国网)

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客观原因: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做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更有主观原因:鉴于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财政预算个的“大金库”,不愿意让“肥水流入穷人田”。甚至“主观因素”起主导作用。

之所以廉租房保障金提取“被克扣”,关键在于不遵循或者说不愿意去遵循“穷人经济学”。温家宝总理曾说过:“我想起了诺贝尔奖获得者,一位经济学家叫舒尔茨的一句话,他说世界上大多数是贫困人口,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会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廉租住房制度的施行,本身就是给穷人“量体裁衣”的,是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遵循“穷人经济学”原理,既是对经济规律的尊重,又是确保足额提取的基础。

经济学大师哈耶克有个理论: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出坏结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借用一下大师的语式——从“穷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富”制度。富有针对性、富有实效性、富有操作性;解穷人所忧,让穷人安居。诚然,廉租房制度是运中国国情而生,确实也是“从‘穷人’的假定出发”来制定此项制度的,但是,在实践中暴露出廉租房制度的种种弊端与不足。诸如,廉租房保障金“很差钱”,建设进展“很缓慢”;并且屡次出现“富人搭穷人便车”,甚至“最牛宝宝”领廉租房补贴;穷人“起跑”,富人“接力”……种种迹象表明,廉租房政策偏离了“穷人轨道”。

廉租房,从建设环节到分配环节,都要遵循“穷人经济学”,这也是廉租房政策的政策伦理决定的。公共政策不仅关心政策的具体目标,而且要追求更加宏伟的目标,那就是对人类公共生活的伦理关怀。廉租房政策就是对穷人生活的伦理关怀,不是一种恩赐与施舍,而是穷人应该获得的社会福利待遇,甚至是权益,也是政府及社会的责任。恰恰这一点被人为“误读”。恩赐与施舍可以或多或少,但是,福利权益决不能“缺斤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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