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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使跨国企业并购谨慎 辉瑞在华垄断业务将剥离

2010年06月01日 16:25字号:T |T

昨日,全球最大制药商——制药向本报记者证实,辉瑞将会出售旗下的猪流感疫苗业务给哈药集团。此项交易是应中国反垄断局的要求进行的,是辉瑞收购的附加条件之一。一旦此项交易达成,将开创外国企业因触犯《反垄断法》,而将知识产权转移给中国企业的先河。

巨头兼并的附加条件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辉瑞将出售猪流感疫苗业务给中国的哈药集团,并称是应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要求,作为批准辉瑞以680亿美元收购惠氏的一项条件。该项出售交易尚未宣布,估计交易额为5000万美元。

对此,辉瑞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沟通部总监席庆先生向本报记者进行了证实,称辉瑞最近确实出售了部分动物保健品业务,但目前尚不能透露具体的交易金额。据称,之前还有诺华制药、、勃林格殷格翰以及Agenix等公司在竞购该项业务,而本土企业哈药集团最终胜出。

记者从商务部网站了解到,商务部2009年9月29日发布的 《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显示,作为批准辉瑞以680亿美元收购惠氏的一项条件,要求辉瑞公司在6个月内剥离在中国大陆地区辉瑞旗下品牌瑞倍适及瑞倍适-旺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在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份额为49.4%(其中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鉴于双方合并后市场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收购。

瑞倍适利润丰厚,为市场领先产品,目前在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生产。辉瑞保留了该疫苗在中国境外的知识产权,今后在中国将仅销售惠氏疫苗。

《反垄断法》威力渐显

该项交易,将是首次由于外国企业在华进行并购业务涉及垄断,而将知识产权转移给中国企业。分析人士称,这一交易有分水岭似的意义,体现了中国在监管方面的日益成熟。监管层并不是一味地对兼并说不,而是仅仅要求企业将涉及垄断的业务进行剥离,这大大降低了监管层和兼并方的成本,是中国在反垄断方面的进步。

此外,作为协议的一部分,辉瑞将向哈药提供为期三年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其学习如何制造疫苗。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将获得该核心技术。该案例将为今后获得外国知识产权产生示范效应,激励中国企业以后敢于运用《反垄断法》。

实际上,在中国《反垄断法》的制订还处在草稿阶段时,很多跨国公司就开始咨询该法对未来国际并购的影响。自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颁布以来,很多跨国企业在并购活动中,不得不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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