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的《法制晚报》给出了关于新拆迁条例的最新消息:此条例有望近期出台,行政强拆将被取消。
报道说,一直参与拆迁立法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证实,新版草案的确拿掉了行政强拆。沈岿认为,在强制拆迁问题上,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是应有的平衡。
如果所有的设想都不折不扣成为现实,新拆迁条例当可成为“司法制衡行政权”的典范。但不得不说,在强大的行政权和相对弱小的被拆迁人之间决定是否实施强拆,对法院来说,仍是个巨大的考验。
首先,在土地财政的诱惑下,一些地方政府早就已经成了拆迁的巨大利益主体。虽然新拆迁条例也提到了“征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大家都知道,只要一天没能与土地财政脱钩,对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之限定,地方政府总能想出无数规避招数来。
其次,“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个难点。在公共利益界定、拆迁补偿协商等关键点未能破局的前提下,让司法在征收中扮演第三者的角色,只能算是一个次优选择。
其三,法院依据什么来决定是否强拆?
现有的《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概念。具体到拆迁这个问题上,房屋产权与土地所有权又是分离的,前者属个人,后者属国家或集体。再加上至今未能明确的“公共利益”,法院又依据什么来决定是否授权政府部门强拆的权力?这当然是个系统性的问题,法院无力解决。
其四,法院能否彻底摆脱行政权对自己的干预?毕竟,地方行政首脑干预法院判决的例子我们看得太多了。在决定是否强拆一事上,法院如不能摆脱行政权的干预,做不到客观中立,那么,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就将成为一场文字游戏。